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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想查看挪车电话,却意外发现车门未锁,且车辆副驾驶上放着一沓现金以及一些银行卡。此情此景,男子一时起了贪念将钱财悉数拿走。8月9日,运城市公安局向社会发布信息:警方办理了一起特殊的盗窃案,男子盗窃财物后又后悔,便到派出所上演“拾金不昧”的剧情,称捡了一笔钱要交给警察。“拾金不昧”的财物竟是被盗赃物7月31日,河津市公安局接到武某报案,称其停放在路边的车内两万余元现金被盗。接到报案后,民警迅速赶到现场,开展调查工作,通过走访周边群众、摸排调查,锁定嫌疑人的车辆信息。此后,民警循线追踪,迅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赵某。 就在民警办案期间,河津市公安局城区中心派出所接到一起“拾金不昧”的警情。有人到派出所称,其于7月31日拾到一纸袋,内装两万余元,望找到失主将现金归还。交谈中,派出所民警发现此人神色慌张,不但说不清拾钱的具体经过,而且找各种借口急欲离开。发现此端倪后,民警一边稳住此人,一边核查相关线索,并将情况反馈至刑警队。一查,这名“拾金不昧”的男子正是涉嫌盗窃武某车内财物的犯罪嫌疑人赵某。 经讯问,7月31日,犯罪嫌疑人赵某查看武某车辆的挪车电话时,发现车门没锁。此后,他看见副驾驶上放着一沓现金以及一些银行卡,便心生歹念,将现金及银行卡盗走,事后,因怕被公安机关抓获,便到派出所谎称拾到两万余元现金,谁知被民警识破。目前,犯罪嫌疑人赵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置,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。盗窃后返还赃物是否构成犯罪?盗窃是违法的,如果盗窃数额过高的话会被刑事处罚,量刑就是根据盗窃的数额的多少来定。但是盗窃后返还钱款是否构成犯罪呢?如果构成犯罪,又该如何定罪处罚? 根据《刑法》第264条规定,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。 关于盗窃罪既遂标准,刑法界主张失控加控制说,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,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,都是既遂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,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。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,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,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,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,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,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。就盗窃罪而言,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,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。因此,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,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,也成立盗窃既遂,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。 由上可知,只要财物脱离了受害人的控制,就已经构成了盗窃罪,即使事后归还了钱款,也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。关于正确认定盗窃罪的“冷知识”盗窃罪,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。 《刑法》第264条: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 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一般限于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。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近亲属的财物,一般不按犯罪处理。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,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。 盗窃交通工具、交通设备、电力燃气设备、易燃易爆设备、通讯设备或者上述设备上的重要零部件,足以使上述设备不能正常运转,以致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或结果的,应根据刑法有关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处理。 行为人在实施盗窃犯罪时,由于不知内情而将枪支、弹药、爆炸物误以为是普通财物而盗走,应以盗窃罪论处。 盗窃广播电视设施、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,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,依照《刑法》第124条规定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、公用电信设施定罪。 为实施其他犯罪,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,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,车辆未丢失的,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。 盗窃公私财物不构成犯罪,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,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。 为练习开车、游乐等目的,多次偷开机动车辆,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,以盗窃罪定罪处罚;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,又构成其他犯罪的,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;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,按照刑法第275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;偶尔偷开机动车辆,情节轻微的,可以不认为是犯罪。
山西晚报记者 辛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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