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进一步规范全椒县城区餐厨垃圾投放的一封信
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,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,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,根据《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》《滁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》《食品安全法》等有关规定,现就进一步规范全椒县城区餐厨垃圾投放有关事项告知如下:
一、餐厨垃圾主要指餐饮服务、食品加工、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品加工废料、过期食品、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。
(资料图)
二、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(一)建立台账,真实、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、数量、去向、用途等内容;
(二)将餐厨垃圾交付符合条件的单位收运,并按规定投放;
(三)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密闭、整洁,及时清理周边环境;
(四)不得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销售;
(五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。
三、违反告知规定,相关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、法规予以处罚:
(一)未建立台账或者对台账弄虚作假的,城市管理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。
(二)随意倾倒、抛撒、堆放或者焚烧餐厨垃圾的,城市管理部门将责令改正,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,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。
(三)用餐厨垃圾生产食品或经营使用餐厨垃圾生产的食品的,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《食品安全法》《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》给予从严从重处罚。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四、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告知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、制止和举报。投诉举报联系电话:12345。
全椒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
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
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
来源: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
编辑:刘 琳 初审:黄婷婷
复审:刘永军 终审:曹广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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